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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3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朱某某已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