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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先荣诉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荣,某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先荣,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某建筑公司,住所:襄阳鱼梁洲明珠路。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建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先荣诉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荣以“因无法收集证据,待收取证据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先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荣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为3405元,由原告先荣承担。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