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国,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都行初字第12号原告徐兴国,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魏有志,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勤俭人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227356-5。法定代表人张锡恒,局长。委托代理人窦远腾,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毅,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徐兴国诉被告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兴国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兴国负担。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喻 萍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门贝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