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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金亮与被告麻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亮,麻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崔金亮,又名崔小亮,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麻林涛,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原告崔金亮与被告麻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金亮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向其借款1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据。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款归还。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经查,被告已不在此居住,原告又未提供具体明确的其它现住所,应视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金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审 判 员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