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宁洪帅与被告重庆市八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洪帅,重庆市八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198号原告宁洪帅,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市八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A幢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洪帅与被告重庆市八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市八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宁洪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审理需要产生的公告费用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宁洪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洪帅负担。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