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徐国田、李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安今子,局长。委托代理人:全松范,男,朝鲜族,1976年8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徐国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徐国田、李学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已预交318元),由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