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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季利祥与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利祥,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季利祥。委托代理人:骆孝龙、黄锦萍,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D1-2-136。法定代表人:吕云程。委托代理人:吕云翔,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利祥诉被告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利祥撤回对被告杭州简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