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580号原告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余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芳,该公司职工。原告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在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诉称,(一)2013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二)2014年4月18日1时50分,原告驾驶员牛广同驾驶保险车辆沿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由西向东行驶至梅花集团北门路段时,由前方同行的窦同征驾驶的停在道路南侧的鲁Q×××××号重型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10000元,评估费3200元,施救费300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13200元,合计2162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原告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属实,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二、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若原告未还清贷款,应出具第一受益人的相关授权证明。三、原告的损失应扣除对方无责赔偿部分。对于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被告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主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35400元,挂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9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均为500000元,并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二)2014年4月18日1时50分,原告驾驶员牛广同驾驶保险车辆沿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由西向东行驶至梅花集团北门路段时,由前方同行的窦同征驾驶的停在道路南侧的鲁Q×××××号重型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驾驶员牛广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上述事实事。(三)该起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的损失,经蒙阴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原告所有的保险车辆作出了评估鉴定,其损失被评估为2100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200元,为施救该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3000元。(四)原告驾驶员牛广同持有A2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同时查明,该起交通事故原告还赔偿第三者车辆损失1320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被告方定损为1184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修理费发票、赔偿第三者发票、行驶证、驾驶证、定损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通过投保的方式与被告缔结了对于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合同,故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该案原告请求的车损赔偿数额,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对原告主张的保险车辆损失210000元、评估费3200元,施救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第三者车辆损失,应以被告定损的数额为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理赔给原告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10000元、评估费3200元、施救费300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11845元,共计228045元。二、驳回原告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加海审 判 员 吕胜锦人民陪审员 王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