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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召祥与王殿水、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召祥,王殿水,王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召祥,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临邑县,现住平原县。被告:王殿水,男,汉族,45岁,现住平原县建新街。被告:王玉华,女,汉族,4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召祥诉被告王殿水、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及本院下达缴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召祥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