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召祥与王殿水、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召祥,王殿水,王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召祥,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临邑县,现住平原县。被告:王殿水,男,汉族,45岁,现住平原县建新街。被告:王玉华,女,汉族,4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召祥诉被告王殿水、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及本院下达缴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召祥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