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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红与李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红,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15-1号申请人赖红,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毅,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何学英,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赖红与被申请人李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赖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毅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李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府路支行账号为6228************612的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账号为6222************537的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240********403的账户内有存款。担保人何学英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1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申请人赖红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毅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何学英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X号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毅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府路支行账号为6228***********612的账户内的20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毅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账号为6222***********537的账户内的20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240*******403的账户内的20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担保人何学英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1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