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光龙与龚文海、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龙,龚文海,陈亚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王光龙,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赖丽华、李志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海,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亚妹,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光龙与被告龚文海、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晨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柯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