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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光龙与龚文海、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龙,龚文海,陈亚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王光龙,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赖丽华、李志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海,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亚妹,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光龙与被告龚文海、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晨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柯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