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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691-3号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村。法定代表人杜加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婷、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童家弄5-9号。法定代表人曹永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创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创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