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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新、吴皎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新,吴皎皎,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顾东平,张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27号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新。被告吴皎皎。被告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新,董事长。被告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铮,董事长。被告顾东平。被告张铮。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吴皎皎、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顾东平、张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9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