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跃与成都国付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跃,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国付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5号。法定代表人余国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9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8300元限额内予以扣划、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