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罗承先、罗鹏、罗林、四川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承先,男,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鹏,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林,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安小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罗承先、罗鹏、罗林、四川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罗鹏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737**的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已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6辆,本院已对车牌号为川A061**、川A581**、川A198**的三辆车辆的车籍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