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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殷颖等与刘凡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30号案外人殷颖,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陈玉曾,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被执行人刘凡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庆才,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本院在执行陈玉增与刘凡杰、刘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平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殷颖对此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殷颖称,此被查封财产需支付我母亲看病费用每月3000至5000元,支付我本人学费1万元,支付我孩子生费用每月1000元。特申请法院解除该查封。申请执行人陈玉曾称,我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庆才、刘凡杰向陈玉曾偿还借款18.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玉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被执行人刘凡杰配偶殷颖在银行存款20万元。被冻结帐户系殷颖个人工资帐户。刘凡杰与殷颖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现年4岁。殷颖母亲系济南市历下区医院退休职工。另查明,2014年度济南市市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本院认为,刘凡杰被已生效判决书确认应向陈玉曾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于法有据。殷颖于2009年10月16日与刘凡杰登记结婚,其婚后所得工资为夫妻共同收入。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二)》,“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但应为其本人和被抚养人预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该生活费用标准参照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即殷颖本人生活保障为550元,其孩子由其提供的生活保障费用为275元。异议人之母系医院退休人员,其在经济上不再需要子女的法定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平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刘凡杰配偶殷颖在银行存款20万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每月预留其生活及抚养费8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