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欣,男,上海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9元,减半收取计2,554.50元,由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