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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波导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恒担保有限公司,吴团月,陈丙光,刘仙旺,张木松,李茂春,鲍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一期9幢,组织机构代码79010502-5。被执行人:芜湖波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5793-2。被执行人: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1265-5。被执行人:安徽高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3705-1。被执行人:吴团月。被执行人:陈丙光。被执行人:刘仙旺。被执行人:张木松。被执行人:李茂春。被执行人:鲍祥根。因被执行人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00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289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繁国用(2012)第019号】。案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23.875万元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289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繁国用(2012)第019号】,交付申请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抵偿(2014)合执字第00237号、(2014)合执字第00238号所欠债务(实际抵偿数额应为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23.875万元扣除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扣除两案执行费106860元)。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289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繁国用(2012)第019号】自本裁定送达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