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雷鸣与石海艳、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石海艳,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雷鸣,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石海艳,女,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玲(石海艳之夫),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石海艳、被执行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石海艳、被执行人王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