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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继莲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莲,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马继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顺城街28号。代表人潘万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马继莲与大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禹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