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