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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