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玉善、徐西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玉善,徐西荣,徐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被执行人:秦玉善,农民。被执行人:徐西荣,农民。被执行人:徐西军,农民。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宗刚审 判 员 周惠升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