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伯兴与李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伯兴,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高伯兴被执行人李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伯兴与被执行人李君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执字第1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