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黄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 辉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