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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樊新军与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新军,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樊新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俊,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樊新军与被执行人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的(2002)扶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新军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俊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后于2015年5月4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魏俊于2010年11月7日因病死亡,且其妻姚凤鸣也已死亡。被执行人魏俊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扶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