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曹黎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占兵。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曹黎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