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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志坚申请执行关万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关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关万财,男,1960年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李志坚与关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关万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欠款9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得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尚有留存,故本院依法依职权强制提取该笔公积金中的12626.80元,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现申请人债权已全部得到清偿,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红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卞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