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