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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