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方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明,叶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方彩明,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叶霨,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彩明与被执行人叶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叶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霨所有的皖RYW0**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法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