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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思缄与胡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缄,胡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周思缄,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胡文军,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缄与被告胡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缄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思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思缄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