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宗贵与璧山县璧城煤业有限公司马家桥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贵,璧山县璧城煤业有限公司马家桥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韩宗贵,男,生于1957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县璧城煤业有限公司马家桥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8803663-6。法定代表人黄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贵诉被告璧山县璧城煤业有限公司马家桥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宗贵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春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