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媛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媛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媛媛,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2007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媛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媛媛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媛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媛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媛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媛媛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媛媛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兴宇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钱偶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