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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保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851号原告沈阳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赵红,系经理。被告王保金,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