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增占与李增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占,李增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7852号原告李增占(130203195810103311),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项福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力(120225197610102993),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占诉被告李增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德义审判员 赵全胜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