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裁字第14号原告卓某某,女,藏族,1990年3月9日生,青海省同德县。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青海省湟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迎 春 吉审 判 员 杨 措代理审判员 青措 卓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万玛冷知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