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龙文君与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文君,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龙文君,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钟祥镇。被执行人:郭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龙文君与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双流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双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流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强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流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邵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