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庆俊诉杜香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俊,杜香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庆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立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香军,男,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俊诉被告杜香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庆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俊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