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庆俊诉杜香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俊,杜香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庆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立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香军,男,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俊诉被告杜香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庆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俊撤回对被告杜香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