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95号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马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165528-2。法定代表人童庆忠。委托代理人龚林亨,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杨成杰。被告黄凤明,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福建舒得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青山代理审判员 吴伟凡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淑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