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东丰县民政局与东丰县武器库打靶场池塘东侧第二处坟墓家属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丰县民政局,东丰县武器库打靶场池塘东侧第二处坟墓家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孙修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达,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东丰县武器库打靶场池塘东侧第二处坟墓家属。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民政局对东丰县武器库打靶场池塘东侧第二处坟墓家属建造坟墓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