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123号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与花兵、彭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花兵、彭传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5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6000元;2、支付逾期履行期间利息;3、负担执行费290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