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宽与袁泉、闫伦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袁泉,闫伦凤,陶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宽。被执行人:袁泉。被执行人:闫伦凤。被执行人:陶加军。申请执行人张宽与被执行人袁泉、闫伦凤、陶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港商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宽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宽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从实体上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港商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