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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冯世维与明光市自来桥镇杨港村杨港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冯世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杨港村杨港村民组。负责人:张克柱,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孙辉,明光市女山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世维诉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杨港村杨港村民组(以下简称杨港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世维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生、被告杨港村民组负责人张克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世维诉称:1985年3月14日其与杨港村杨港生产队(现杨港村民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并有原嘉山县涝口乡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盖章确认。后杨港村民组不认可合同效力,导致其利益受损。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山林承包合同》有效。被告杨港村民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认为该合同已过履行期限,认为确认合同有效已无意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山林承包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也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杨港村民组承认原告冯世维在本案中主张的合同有效的事实,该合同也已事实履行到期。故对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1985年3月14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有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世维与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杨港村杨港村民组1985年3月14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世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