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永莲与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莲,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董永莲,女,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二组。法定代表人:何殿臣,系组长原告董永莲诉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与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自行和解解决,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永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全部返还原告。审 判 长 谢连群人民陪审员 任凤琴人民陪审员 关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