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爱东与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03253号申请执行人:姜爱东,女。委托代理人:李百炼,男。被执行人:董凯,男。申请执行人姜爱东与被执行人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元、执行费577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余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和解执行,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余款定于2016年年末前付清,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不执行按照原判决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