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历丹与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丹,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740号申请执行人历丹。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历丹与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彦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