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申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钱治海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任主任。被执行人钱治海,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利,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行非申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57200元,承担执行费758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行非申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