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水源与宋建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源,宋建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张水源。被告宋建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代表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源与被告宋建长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