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翁家和与国增涛、李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家和,国增涛,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翁家和,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姚淑英、张美丽,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增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家和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6308.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晶所有的一处房产已轮候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国增涛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且二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陪审员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