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鸣辉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刘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