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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邵凤华与沈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华,沈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邵凤华,电话:。被执行人沈兴华,电话:。关于邵凤华与沈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96.98元及利息,执行费为6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所写承诺,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佳飞 关注公众号“”